(2015)丰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聂振佰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亨昌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振佰,吉林市亨昌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聂振佰,男,1956年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吉林市亨昌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王会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聂振佰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亨昌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吉林市亨昌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聂振佰1.5万元,双方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一初字第7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自行和解履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昊审 判 员 曹国光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利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