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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上海宏图纸业有限公司与苏州凹凸彩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85号原告上海宏图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将伟。委托代理人熊志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苏州凹凸彩印厂。投资人汝孝霞。原告上海宏图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与被告苏州凹凸彩印厂(以下简称凹凸彩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施俊杰独任审判。凹凸彩印厂于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了书面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5年2月5日裁定驳回了凹凸彩印厂的管辖权异议。此后,本案由代理审判员黄蔚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志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凹凸彩印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宏图公司起诉称:宏图公司与凹凸彩印厂之间存在长期的灰板纸买卖业务往来,双方的交易习惯为连续送货、滚动结算。2014年1月10日,宏图公司向凹凸彩印厂发送了《企业征询函》,主张截至2013年12月31日,凹凸彩印厂尚欠宏图公司货款510,491.88元未支付。凹凸彩印厂在《企业征询函》的“信息不符”栏中记载,截至2013年12月31日,凹凸彩印厂尚欠宏图公司货款550,839.48元未支付。此后,凹凸彩印厂向宏图公司支付了货款300,000元。根据凹凸彩印厂确认的货款金额,截至目前,凹凸彩印厂尚欠宏图公司货款210,491.88元未支付。后宏图公司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凹凸彩印厂支付宏图公司货款210,491.88元;2、凹凸彩印厂支付宏图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10,491.88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4年1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3、凹凸彩印厂承担本案律师费19,000元。审理中,宏图公司向本院申请调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主张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原告宏图公司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企业询证函》,证明2014年1月10日,凹凸彩印厂向宏图公司确认,截至2013年12月31日,凹凸彩印厂尚欠宏图公司货款550,839.48元。但宏图公司的账目显示,凹凸彩印厂拖欠宏图公司的货款金额为510,491.88元。此后,凹凸彩印厂先后于2014年1月27日向宏图公司支付了200,000元,于2014年2月18日支付了100,000元,截至目前,尚欠货款210,491.88元未支付。2、《购销合同》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10张,证明2013年期间,双方之间的交易往来情况。其中:2-1、《购销合同》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涉及合同金额为177,229.89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182,789.80元;2-2,《购销合同》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涉及合同金额为430,252.19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370,691.99元;2-3、《购销合同》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涉及合同金额为92105.01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119,549.01元。以上证明,双方2013年度的合同金额共计699,587.09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673,030.80元。由于2013年8月发生了一笔退货,开具了红字增值税发票,金额为36,203.99,故实际发票金额为636,826.81元。3、《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付款凭证、发票,证明宏图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律师费19,000元。被告凹凸彩印厂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鉴于被告凹凸彩印厂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宏图公司的陈述以及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核对。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原告宏图公司所述属实。本院另查明:本案所涉《购销合同》均约定:需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或者如无约定则在交货后30日内付款,如果逾期付款,应每日按照欠付货款总额千分之一支付逾期违约金;如果需方延迟付款,导致供方提起诉讼的,需方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本院又查明:本案所涉《购销合同》中最晚一份合同的交货时间为2013年6月30日。本院认为:宏图公司与凹凸彩印厂依据本案所涉《购销合同》建立的灰板纸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本案中,宏图公司已经按约向凹凸彩印厂交付了《购销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凹凸彩印厂理应按约向宏图公司支付货款。本案所涉《购销合同》均约定,凹凸彩印厂应于合同约定的日期或者如无约定则在交货后三十日内付款,然凹凸彩印厂至今未支付全部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宏图公司有权要求凹凸彩印厂立即支付所欠全部货款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014年1月10日,宏图公司向凹凸彩印厂发送了《企业征询函》,就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欠付货款金额进行了对账。在《企业征询函》中,宏图公司确认的对账金额为510,491.88元,凹凸彩印厂确认的对账金额为550,839.48元。现宏图公司以金额较低的510,491.88元为依据,在扣减凹凸彩印厂嗣后支付的300,000元货款后,主张凹凸彩印厂支付剩余的210,491.88元货款,该项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此外,本案所涉《购销合同》均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欠付货款总额的千分之一。本案所涉《购销合同》中最晚一份合同的交货时间为2013年6月30日,现宏图公司主动请求从2014年1月1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且主动调低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请求按每日万分之六的利率计算,宏图公司的上述主张均与法无悖,本院均予以支持。又,本案所涉《购销合同》还约定,因凹凸彩印厂延迟付款导致宏图公司提起诉讼的,凹凸彩印厂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律师费。现宏图公司主张律师费损失19,000元,宏图公司的该项主张符合合同约定,且金额属合理范围,本院亦予以支持。凹凸彩印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凹凸彩印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宏图纸业有限公司货款210,491.88元;二、被告苏州凹凸彩印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宏图纸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10,491.8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自2014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三、被告苏州凹凸彩印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宏图纸业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9,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82元(原告上海宏图纸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苏州凹凸彩印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蔚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