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4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曹洪国与谢文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隋某某,谢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4执176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隋某某,女,195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谢某某,女,198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2014)槐民初字第27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104执1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逄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