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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喀民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安学与平源建工集团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学,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彦东,谢青山,杨志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喀民初字第948号原告安学,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聋哑人原告委托代理人范文晖,喀喇沁旗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告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赤峰市松山区新城。法定代表人刘广,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战军,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公司副总经理。被告王彦东,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被告谢青山,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被告杨志东,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学与被告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彦东、谢青山、杨志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海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建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