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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4执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李强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4执82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源深路92号。负责人刘加隆,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槐商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104执8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逄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