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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4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阚玉凤与济南鲁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阚某某,济南鲁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4执118号申请执行人阚某某,女,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鲁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槐劳人仲案【2015】29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本案依据的济槐劳人仲案【2015】291号仲裁裁决书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没有做出判决,故本案现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104执1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逄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