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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中执字第002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马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91-1)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祥,吴演兵,黄德明,铜陵市铜新电气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东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中执字第00291-1号申请执行人:马祥,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执行人:吴演兵,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铜官山区。被执行人:黄德明。被执行人:铜陵市铜新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德明,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铜陵市东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德明,该公司负责人。第三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兴浩,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马祥申请执行铜陵市铜新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5年1月14日向第三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对部分债权数额提出异议,认为债权总额只有1572321.67元,并非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上所列明的55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铜陵市铜新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在第三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到期债权中未提出异议的1572321.67元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迅审判员 李运华审判员 陈浩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