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二初字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吴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刑二初字003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因本案,于2015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因故死亡,其常住户口于2015年5月26日被注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雪明审 判 员 施 悦人民陪审员 吕 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袁柏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