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2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潘德蓉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德蓉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2民特6号申请人: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龙阳街道办事处新街社区龙阳大道409号。法定代表人蔡国民,该公司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吴文化,湖南辰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郭立国,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潘德蓉,女。申请人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潘德蓉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申请准许拍卖、变卖潘德蓉所有的抵押房地产(汉房权证私字第000**号房屋;汉国用(2004)第12**号土地),并请求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264929.53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27日,潘德蓉与黄瑞荣向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5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7.1775%,到期日期为2016年11月25日,逾期月利率为8.613%。黄瑞荣以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地产(汉房权证私字第000**号房屋;汉国用(2004)第12**号土地)作抵押,为该笔贷款本息的清偿及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等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付的费用提供担保,该房地产为黄瑞荣与潘德蓉的夫妻共同财产。黄瑞荣于2017年2月3日去世,其遗产继承人即黄瑞荣的父母和两个儿子明确表示放弃对黄瑞荣遗产的继承,也不承担黄瑞荣的夫妻共同债务,潘德蓉为黄瑞荣遗产的唯一继承人。截止2017年5月15日,潘德蓉及黄瑞荣尚欠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14929.53元,本息合计264929.53元,该笔借款已逾期,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催讨未果。潘德蓉称,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属实,对于借款、房地产权属以及抵押权均没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黄瑞荣与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及《最高额抵押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黄瑞荣与潘德蓉自愿以二人夫妻共同房产(汉房权证私字第000**号)及地产[汉国用(2004)第12**号)]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符合法律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对该抵押物在约定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黄瑞荣去世后,其遗产继承人为其父黄国华、母丁双喜、子黄泓斌、子黄超萍及妻子潘德蓉,黄国华、丁双喜、黄泓斌及黄超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故潘德蓉为该财产的唯一继承人。因此湖南汉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许拍卖、变卖潘德蓉所有房产(汉房权证私字第000**号)及地产(汉国用(2004)第12**号)优先清偿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拍卖、变卖潘德蓉所有房产(汉房权证私字第000**号)及地产[汉国用(2004)第12**号)]。申请费5274元,由潘德蓉负担。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叶久万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胜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