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法执字第119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法执字第119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成年,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李某,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对被执行人李某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52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辉鹏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振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