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执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姓名高明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明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执字第774号移送执行机构荥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姓名高明德,男,1958年4月40日生。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荥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高明德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高明德因犯盗窃罪,被判拘役三个月,缴纳罚金2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50元,共计20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荥执字第7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勇审判员 马 柯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光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