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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民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许爱平诉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2015)白民初字第1025号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爱平,王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初字第1025号原告许爱平,男,1957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平坝县马场镇。被告王飞,男,1960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址不详。原告许爱平诉被告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原告不能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王飞住所地位于我院辖区,不能证明本案属我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四)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爱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20元,退还原告许爱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前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曾素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