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6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王某、思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王某,思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6597号原告某公司。被告王某。被告思某。被告王某。原告某公司与被告王某、思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思某、王某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思某、王某的起诉。已收取的案件受理2120元,退还原告某公司。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纪雄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