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西执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吴泽云,黄锡云与李高峰其他民事普通执行(宝)盖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泽云,黄锡云,李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执字第1516号申请执行人吴泽云、黄锡云。被执行人李高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李高峰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西乡人民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方思元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