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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执字第4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杨兰、周敬程等与凤台县群正车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平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兰,周敬程,周杨杨,魏多荣,王平,凤台县群正车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4890号申请执行人杨兰,女,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申请执行人周敬程,男,199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申请执行人周杨杨,男,200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理人杨兰。申请执行人魏多荣,女,194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王平,男,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凤台县群正车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法定代表人曹学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536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王平、凤台县群正车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552,850.77元及执行费7,928.5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平、凤台县群正车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款人民币560,779.28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天娇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