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朱程鹏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程鹏,安徽谊和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执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朱程鹏。委托代理人:梅林,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代理人:苌勇,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谊和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中山南路富贵园*号楼******室。组织机构代码:77497514-3。法定代表人:孙仁年,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朱程鹏与被执行人安徽谊和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谊和海运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朱程鹏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该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海法执字第000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周炎华审 判 员 杨 青代理审判员 郑文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莫俊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