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7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北京市怀柔区园林绿化局与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龙泉峪村股份合作社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751-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园林绿化局,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13号。法定代表人魏海东,局长。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龙泉峪村股份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龙泉峪村。法定代表人宿国停,社长。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执字第660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龙泉峪村股份合作社应缴纳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六十八元。我院于2015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龙泉峪村股份合作社送达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缴纳罚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龙泉峪村股份合作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六十八元;二、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龙泉峪村股份合作社应负担的执行费五十元;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龙泉峪村股份合作社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龙泉峪村股份合作社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执行员 朱洪日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颜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