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济承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济承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02刑初203号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济承,男,汉族,1987年12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初中文化,住亳州市谯城区,2005年7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由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当日被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察院以谯检刑诉[2016]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济承犯生产假药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啸飞、佘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济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至2014年10月29日期间,被告人张济承在亳州市经济开发区杨桥村其租住的房子内,将采购来的中药材苍术(包括原材料和饮片)违规进行加重加工。具体如下:租房共分东西两个小院,张济承先把七水硫酸镁(约60、70公斤)倒入小缸中,用凉水融化,再将融化后的硫酸镁溶液倒入装满苍术饮片或原材料(约200公斤)的大缸中,后用炉子对大缸加热至70、80度,浸泡一天,捞出湿苍术稍微放一点硫磺闷三、四天,再分别对苍术饮片或原材料进行晾晒。2014年10月29日毫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扣已加工好的苍术饮片2960.6公斤;麸炒制苍术饮片184公斤。正在加工的湿苍术饮片782公斤(经干燥处理后为552公斤);正在加工的湿苍术原材料1066公斤(经干燥处理后为756公斤)。经安徽省毫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以上药品均不符合规定,被安徽省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报告书研读委员会判定为假药。经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中药材货值16万余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交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济承生产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济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2014年10月29日期间,被告人张济承在亳州市经济开发区杨桥村其租住的房子内,将采购来的中药材苍术(包括原材料和饮片)违规进行加重加工。具体如下:租房共分东西两个小院,张济承先把七水硫酸镁(约60、70公斤)倒入小缸中,用凉水融化,再将融化后的硫酸镁溶液倒入装满苍术饮片或原材料(约200公斤)的大缸中,后用炉子对大缸加热至70、80度,浸泡一天,捞出湿苍术稍微放一点硫磺闷三、四天,再分别对苍术饮片或原材料进行晾晒。2014年10月29日毫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扣已加工好的苍术饮片2960.6公斤;麸炒制苍术饮片184公斤。正在加工的湿苍术饮片782公斤(经干燥处理后为552公斤);正在加工的湿苍术原材料1066公斤(经干燥处理后为756公斤)。经安徽省毫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以上药品均不符合规���,被安徽省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报告书研读委员会判定为假药。经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中药材货值16万余元。另查明,2015年10月14日,被告人张济承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查扣物品清单证明涉案物品被扣押。2、用电情况表证明,案发现场的开户电表及用电情况。3、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10月14日,被告人张济承到公安机关投案。4、说明、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复证明,涉案药品被安徽省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报告书研读委员会判定为假药。5、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张济承身份情况。6、刑事判决书证明,2005年7月20日被告人张济承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犯罪时系未成年人)7、证人乔某证言证明(张济承妻子),张济承生意上的事其不知道。8、证人董某证言证明,其家屋后边有个叫老济的住过,后来他家的药被药监局查了。9、证人李某1证言证明,被药监局检查的货主叫老济。10、证人李某2证言证明,租房的是一家3、4口,只知道他们是干药的。11.被告人张济承的供述证明,其来投案自首,苍术个子和饮片是从药行和市场上买的,用来加重后准备卖的,就是先把七水硫酸镁用凉水融化,再将融化后的硫酸镁溶液倒入装满苍术饮片或原材料的大缸中,后用炉子对大缸加热至七八十度,浸泡一天,捞出湿苍术进行晾晒。其对药监局扣押的并经干燥处理的总重量5524.6公斤无异议。12、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苍术饮片每公斤38元,苍术原材料每公斤30元,炒苍术每公斤44元。13、检验报告证明,经安徽省毫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涉案药品均不符合规定。14、辨认笔录证明,李某1辨认出张济承,李某2辨认出张济承。15、现场照片。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济承生产假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假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济承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济承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16年10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扣押在案的涉案赃物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莉审 判 员 刘善金人民陪审员 洪娜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帆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