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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823号原告任某某(曾用名任某甲),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张某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登记结婚。XX年X月XX日生育一女张某甲,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子张某乙。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被告脾气暴躁且有酗酒恶习,有时殴打原告。2014年7月,原告曾向东营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原、被告并未和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婚生女张某甲由原告抚养,婚生子张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被告张某某书面辩称,原、被告婚后就为一些小事吵架,原告不顾家也不顾孩子,经常离家出走。从2012年开始原告经常与其他男人在QQ上聊天,2014年6月又有其他男人给原告打电话,被告原谅了原告。如果离婚,被告请求两个孩子均由被告直接抚养,抚养费原告支付不支付均可。经审理查明,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张某某2005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6月24日登记结婚,XX年X月XX日生育一女张某甲,现跟随原告在外生活学习;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子张某乙,现跟随被告在原籍东营区六户镇大许村生活。2013年1月27日,原、被告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而报警。2014年7月,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依法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原告自2014年12月1日在外租住他人房屋。原告当庭陈述无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另查明,原、被告均为农业户口。原告当庭陈述其月收入2000元左右,被告在家种地务农。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结婚证一份、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六户派出所出具的证明1份、东营区六户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1份、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1份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一般,在原告起诉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后,原告又提起离婚诉讼,证明原、被告并未能修复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考虑原、被告生育女儿张某甲跟随原告在外学习生活的实际情况,由原告任某某直接抚养为宜;原、被告生育儿子张某乙一直跟随被告在原籍生活,由被告张某某直接抚养为宜,原、被告各自承担所直接抚养子女的生活教育费。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原、被告生育女儿张某甲,由原告任某某直接抚养;原、被告生育儿子张某乙,由被告张某某直接抚养,原、被告各自承担所直接抚养子女的生活教育费。原、被告均享有对对方所直接抚养子女的探望权,原、被告互相给予对方必要的协助。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楠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