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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南法执字第1952、1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王彩英与深圳市南山区洁洁美清洁服务部仲裁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芳春,王彩英,深圳市南山区洁洁美清洁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执字第1952、1953号申请执行人汪芳春,住湖南省湘阴县。申请执行人王彩英,住湖南省湘阴县。被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洁洁美清洁服务部,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新光路新源工业区第6栋丽创写字楼4楼440。投资人张军平。申请执行人汪芳春、王彩英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洁洁美清洁服务部工亡待遇等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仲案(2010)283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洁洁美清洁服务部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汪芳春、王彩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汪芳春支付抚恤金人民币6517.8元,向申请执行人王彩英支付抚恤金人民币2802.6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洁洁美清洁服务部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在深圳市国土、工商、车管、银行、证券等相关部门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叶 冰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