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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刘健强非法持有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字第6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健强,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25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5)第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健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清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健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非法持有毒品罪2014年8月21日,在被告人刘健强位于黄骅港的暂住地及国际海员假日酒店656房间内搜出刘健强所持有的毒品疑似物,重量合计19.7克。经沧州市公安局刑科所理化检验,上述毒品疑似物中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二、贩卖毒品1、2012年,被告人刘健强先后六七次以每包400元或800元(每包0.5克或1克)的价格贩卖给李某甲冰毒,共计19克,获赃款15000元。2、2012年,被告人刘健强先后五次以每包400元(每包0.3克)的价格贩卖给辛某冰毒,共计1.5克,获赃款2000元。3、2011年以来,被告人刘健强先后两次以每包800元(每包1克)的价格贩卖给吕某甲冰毒,共计2克,获赃款16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健强之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健强对起诉书指控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没有异议;对指控其构成贩卖毒品罪辩称其没有贩卖毒品。经审理查明:一、非法持有毒品罪2014年8月21日,在被告人刘健强位于黄骅港的暂住地及国际海员假日酒店656房间内搜出刘健强所持有的毒品疑似物,重量合计19.7克。经沧州市公安局刑科所理化检验,上述毒品疑似物中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郭某甲证实,2014年8月20上午,刘健强租其车说去黄骅港。后其开车拉着刘健强去了黄骅港。到黄骅港后,其和刘健强先去了黄骅港新港务小区九楼刘健强女朋友的家,后其在那睡了一觉。中午吃完饭后又去网吧上网了。下午2点多钟,其与刘健强还有一个叫升哥的人在黄骅港国际海员假日酒店吸食冰毒。冰毒是刘健强带来的,当时是刘健强从口袋里拿出一小盒冰毒,其三人一起吸食的。在刘健强女朋友家时候,中午吃完饭后,其见到刘健强从床铺下拿出冰毒及工具吸食冰毒。2、蔺某某证实,其和刘健强是男女朋友关系,其租住于黄骅港港务局小区16号楼1单元901室。2014年8月初的一天早上,刘健强从沧州来到其住处,他手里还拿着一个木盒子,其问他盒子里是什么东西,他就打开盒子让其看了看,里面放着两个打火机和两根吸管。第二天刘健强走的时候把长型木盒子放在阳台的桌子上了,始终也没有来拿。8月20日8点多,刘健强领着一个小伙子来到其的住处,后看到刘健强从他随身携带的挎包里拿出一小袋冰毒来吸食。公安机关从其卧室床下搜出来的长型木盒子,里面多出来的矿泉水瓶、输液管和装有冰毒的黑色方盒应该是刘健强刚放进去的。原来这个长型木盒子一直在阳台上放着,其没有动过,不知道刘健强何时拿到其床下的。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照片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对黄骅港港务局小区16号楼1单元901房间进行了搜查,在刘健强女朋友蔺某某租住的房间内床下发现一个装红酒的木头盒子,盒子内有一个黑色的小方盒,小方盒内藏有一塑料袋疑似冰毒的晶体颗粒并予以扣押。对黄骅港国际海员假日酒店656房间进行勘验,对房间内单肩包内两小包白色晶体、一塑料袋红色片剂、用一元钱纸币包裹的白色晶体及吸毒工具进行了提取。4、沧州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从上述两处提取的白色透明状晶体总重量为19.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有被告人刘健强供述、辨认笔录、渤海新区公安分局现场尿液检验结果告知笔录、情况说明、案件说明等证据在案佐证,并与以上证据印证一致。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二、贩卖毒品1、2012年,被告人刘健强先后六七次以每包400元或800元(每包0.5克或1克)的价格贩卖给李某甲冰毒,共计19克,获赃款15000元。2、2012年,被告人刘健强先后五次以每包400元(每包0.3克)的价格贩卖给辛某冰毒,共计1.5克,获赃款2000元。3、2011年以来,被告人刘健强先后两次以每包800元(每包1克)的价格贩卖给吕某甲冰毒,共计2克,获赃款16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李某甲证实,其平时吸毒,毒品都是从刘健强那买的。其一共在刘健强那购买过六七次冰毒,每次都是事先电话联系,刘健强的联系电话是156××××9999,每次买冰毒刘健强基本上不出面,都是打发一个山东的小伙子下楼来给其毒品。冰毒都是400元一小包,每小包容量是0.5克,800元一大包,每大包容量是1克。其总共从刘健强那购买了大约19克冰毒,花了大约15000元。(2)辛某证实,其先后从刘健强处购买过五次毒品,每次买一包,每包约重0.3克,价格是每包400元。其共计从刘健强处购买约1.5克毒品。每次买冰毒,其都是给刘健强打电话说好购买的数量,刘健强给送下楼来,其把钱交给他。(3)吕某甲证实,其以前在渤海新区开歌厅,刘健强经常去歌厅玩,其就和他认识了,后来经常在一起吸食冰毒。每次吸食冰毒都是刘健强提供冰毒,其就知道刘健强能弄到冰毒,每次其需要吸毒时就给刘健强打电话。其一共从刘健强那购买过两次冰毒,每次一小包,每包一克冰毒,每包800元,两次共计二克冰毒,花了1600元钱。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健强在2011年、2012年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在2014年8月被查获携带冰毒19.7克,由于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健强在2012年至2014年间及2014年8月之后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且被告人刘健强自己也吸食毒品,因此不能证实从被告人刘健强处查获的19.7克冰毒是用于贩卖,故被告人刘健强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刘健强明知是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故意多次进行贩卖,数量为22.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健强触犯二罪,依法予以合并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健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24年12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侯新审判员胡建英人民陪审员贾飞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姜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