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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铅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叶毛仔、丁慧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毛仔,丁慧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铅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叶毛仔,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西省铅山县。被执行人丁慧琴,女,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初中文化,家务,住江西省铅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毛仔与被执行人丁慧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丁慧琴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铅民一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超审判员 詹润鸿审判员 余良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梦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