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董学海与叶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学海,叶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02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董学海,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执行人:叶明华,男,196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董学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14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叶明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董学海借款本金553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130元、公告费300元。本院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叶明华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叶明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荫建审判员 余红波审判员 王 虹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梁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