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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1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诉被告孙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孙小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656号原告:李明,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安徽省涡阳。被告:孙小东,男,47岁,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诉被告孙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于2015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交。审判员  张雪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