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中执字第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慧媛与被执行人天津滨海天联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慧媛,天津滨海天联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和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吉群,衣广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82-1号申请执行人蒋慧媛,女,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华苑路绮华里18-7-802,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73********。被执行人天津滨海天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249号中信物流科技园3号单体2层A024室。法定代表人王吉群,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和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都市花园5-1205-1。被执行人王吉群。被执行人衣广荣。申请人蒋慧媛与被执行人天津滨海天联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和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吉群、衣广荣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二中民一初字第0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天津市和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两套房产,且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综上,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二中民一初字第00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房 强代理审判员  周锦涛代理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余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