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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刑执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贺章保犯抢劫罪、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贺章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信刑执字第835号罪犯贺章保,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社旗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8日以(2011)南宛刑初字第44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贺章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至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止。宣判后,2012年2月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三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贺章保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9日至6月22日间,该犯伙同他人窜至南阳市第六人民医院附近等地作案四起,抢劫樊某现金1400余元及手机一部。2006年7月29日,该犯伙同他人窜至南阳市宛城区常庄社区,盗割电缆线100米,价值4051元。罪犯贺章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6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贺章保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章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至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芦倩审 判 员  韩洋人民陪审员  高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