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阿木热布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木热布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6刑初616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木热布,男,1992年10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彝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2016年2月24日因涉嫌抢劫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8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6)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木热布犯抢劫罪,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峰、书记员吕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木热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2日7时许,被告人阿木热布在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189号附11号“安德鲁森面包店”内,持刀威胁被害人陈某某,劫取店内收银台、保险柜内现金及被害人陈某某个人现金共计人民币1000余元、一部银色iphone5s手机、成都银行卡一张,并逼迫被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后使用封口胶对被害人陈某某进行捆绑后逃逸,之后盗取成都银行卡内现金1700元。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2150元。2016年2月24日,被告人阿木热布在成都市锦江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阿木热布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并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阿木热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一致。另查明,赃款、赃物未追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阿木热布身份证明,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成都银行账户明细,手机购置凭证,证人吴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阿木热布的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等。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木热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被告人阿木热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阿木热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三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阿木热布退赔赃款、赃物并分别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瑶人民陪审员 王 沛人民陪审员 马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任鹏程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