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盖腾��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腾飞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02刑初221号��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盖腾飞,男,汉族,1990年9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高中文化,无业,住亳州市谯城区。于2015年12月10日被抓获归案。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捕,次日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16]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盖腾飞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金龙、张李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盖腾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4年6月份至同年10月份,被告人盖腾飞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园区自己家中,为郭某、夏某、盖倩倩等人提供吸毒工具,先后容留郭某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两次,容留夏某、盖倩倩等人吸食冰毒一次。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盖腾飞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盖腾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从2014年6月份至同年10月份,被告人盖腾飞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自己家中,为郭某、夏某、盖倩倩等人提供吸毒工具,先后容置郭某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两次,容留夏某、盖倩倩等人吸食冰毒一次。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被告人盖腾飞的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盖腾飞的身份信息。2、抓获经过证明,盖腾飞于2015年12月10日被薛阁派出所抓获归案。3、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查询证明,2015年9月16日盖腾飞因吸食冰毒被谯城公安分局罚款五百元。4、证人郭某证言证明,我在盖腾飞家里吸过两次冰毒。是去年七八月份的时候,其和朋友田飞一起到盖腾飞家去玩,田飞用一个矿泉水瓶子和锡纸临时做了一套吸毒工具,做好后其就掏出来带去的冰毒,三个人就吸了冰毒。过了有半个月的时候,具体时间也记不清了,其自己去了盖腾��的家,是盖腾飞打电话让其去的,其到他家后,其就掏出来随身带的冰毒,和盖腾飞两个人每人吸了几口。5、证人盖倩倩证言证明,其在盖腾飞家就吸过一次,在其被拘留前,2015年10月21日去盖腾飞家吸的冰毒。当时就他们两个人,这次冰毒是盖腾飞提供的,他家在园区郭庄。6、证人夏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6点多钟,其到盖腾飞家去要钱。到盖腾飞家之后,发现盖腾飞家有吸毒工具,吸毒工具中还有一点冰毒,于是其就吸了两口。7、被告人盖腾飞供述证明,其通过朋友认识的郭某,后来其打电话向郭某要冰毒,郭某送冰毒到其家就在其家里吸几口,吸过四五次。盖倩倩就在其家吸过一次,今年八月份的一天下午三点多钟,其给盖倩倩打电话���冰毒,盖倩倩就给其送来了一点冰毒(300元钱的),到其家后,其就准备吸毒工具,和盖倩倩俩人开始吸食毒品,吸完之后她就走了。夏某在其家里也是吸过一次冰毒。大约是今年六七月因为当时其经夏某担保借的钱,利息到期了。夏某去其家找其说借钱的事,夏某就掏出来冰毒,他俩就用其自己做的吸食工具一起吸了几口,吸过之后夏某把剩下的毒品装起来就走了。8、辨认笔录证明,郭某、盖倩倩、夏某对盖腾飞进行了准确辨认;盖腾飞对其容留吸毒人员夏某、郭某、盖倩倩进行了准确辨认。9、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2015年12月10日18时40分,对盖腾飞的尿液进行了提取、检测(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结果呈阳性。10、公安机关讯问盖腾飞的同步录音录像证明,其供述均真实、合法,公安机关没有违法取证行为。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盖腾飞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盖腾飞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盖腾飞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9日止;罚金于本���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莉审 判 员 刘善金人民陪审员 刘 夏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帆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