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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执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河北省衡水黄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52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省衡水黄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5年5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价款及利息2056619元,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1626元、保全费5000元,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23132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1679.5元(自2015年2月10日至5月30日,以后另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12805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荣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