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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行非审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砀山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139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砀山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砀行非审初字第00139号申请人:砀山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法定代表人:陈礼纲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江银,该局职员。2015年5月26日,砀山县国土资源局以被申请执行人张永军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砀国土资罚(2014)第249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已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砀山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艳云审判员  张红云审判员  王连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菲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