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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商民一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榆次益鑫液压支柱修配有限公司与榆次经堡纺机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经纬合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次益鑫液压支柱修配有限公司,榆次经堡纺机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经纬合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郭慧明,榆次区郭家堡乡郭家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商民一初字第113号原告榆次益鑫液压支柱修配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经纬路。法定代表人郄东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玉牛山西中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文娟山西中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榆次经堡纺机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经纬路125号。法定代表人周华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西经纬合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经纬路16号。法定代表人吴旭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英慧山西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慧明,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榆次区郭家堡村村民。委托代理人田宇平山西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榆次区郭家堡乡郭家堡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晋中市榆次区郭家堡乡郭家堡村。法定代表人高振华村委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次益鑫液压支柱修配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次经堡纺机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经纬合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郭慧明、榆次区郭家堡乡郭家堡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次益鑫液压支柱修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90元,减半收取6145元,专递费480元,共计6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齐三虎审 判 员  李 晖人民陪审员  郑保安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董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