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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榆林市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公司,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431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付某。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本院在执行某公司与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38000元、案件受理费370元,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47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8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7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47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上述协议已兑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4)榆民初字第034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毛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