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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美玲与刘伍中、刘玉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玲,刘伍中,刘玉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975号原告张美玲,女,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王发群,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伍中,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刘玉梅,女,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孟江辉,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玉梅之丈夫。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张国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振锋,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美玲与被告刘伍中、刘玉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赵晓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康凌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