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4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山东河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荏平华远木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河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茌平新华源钢结构有限公司,华远钢结构有限公司,茌平华远木业有限公司,薛某某,宋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4执4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河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邢昌岭,总经理。被执行人茌平新华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华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薛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茌平华远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吴兴旺,董事长。被执行人薛某某,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被执行人宋某某,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安泽县。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槐商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104执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逄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