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3执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姚恒宝与吕叶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1115号原告姚恒宝与被告吕叶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甬奉溪商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姚恒宝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另案已冻结被执行人吕叶恩银行账户,待一定金额后本案可依法参与分配。现被执行人吕叶恩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恒宝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吕叶恩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5月31日,被执行人吕叶恩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姚恒宝案款8000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3执11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去向及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梅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