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初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佟某甲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佟某甲,佟某乙,佟某丙,佟某丁,佟某戊,佟某已,佟某庚,佟某辛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0690号原告王某某,女,193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佟某甲,女,60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佟某乙,女,58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佟某丙,女,54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佟某丁,女,52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佟某戊,女,49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佟某已,女,47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佟某庚,女,37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佟某辛,男,45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佟某甲、佟某乙、佟某丙、佟某丁、佟某戊、佟某已、佟某庚、佟某辛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子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雷润友附:本裁定依据之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