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4执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济南鑫源鸿盛科工贸有限公司与德州中远玻璃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鑫源鸿盛科工贸有限公司,德州中远玻璃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4执736号申请执行人济南鑫源鸿盛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靳辉,总经理。被执行人德州中远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武城县。法定代表人孟庆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槐商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104执7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逄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