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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紫民监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2015]紫民监字第00001号原告谢某某与一审被告谢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谢某某,谢某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紫民监字第00001号一审原告谢某某,男,汉族。一审被告谢某甲,男,汉族。一审原告谢某某与一审被告谢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4日作出(2014)紫民初字第005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谢昌军现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钟军高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继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