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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终4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黄建朝与王闯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建朝,王闯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42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建朝,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委托代理人:李俊虎,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闯明,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上诉人黄建朝与被上诉人王闯明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8民初2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黄建朝于2016年5月30日提出申请,自愿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建朝自愿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黄建朝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国俊审判员  赵增志审判员  许毅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