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白斯琴诉呼伦贝尔哈达乳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斯琴,艾美娜,刘汉德,韩风林,乔永强,王孝鹏,李洪权,郝志峰,于涛,赵德龙,张罡峰,呼伦贝尔哈达乳业有限公司,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200号原告白斯琴,女,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艾美娜,女,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刘汉德,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韩风林,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乔永强,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无职业。原告王孝鹏,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无职业。原告李洪权,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无职业。原告郝志峰,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无职业。原告于涛,男,1959年4月3日出生,无职业。原告赵德龙,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无职业。原告张罡峰,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无职业。诉讼代表人白斯琴,女,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诉讼代表人艾美娜,女,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张利,陈巴尔虎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呼伦贝尔哈达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哈达图牧场。法定代表人闫文深,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英男,内蒙古乌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82年8月9日出生,俄罗斯族,无职业。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汉德等10名奶户诉被告呼伦贝尔哈达乳业有限公司、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汉德等10名奶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呼格吉勒审 判 员 孟 根 仓人民陪审员 杨 景 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文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