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8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孙新平与贾五德、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祥和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新平,贾五德,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祥和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856-1号原告孙新平,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王云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五德,男,195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贾磊,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贾五德之子。被告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祥和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代表人刘四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宏林,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新平与被告贾五德、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祥和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适用普���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赵晓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康凌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