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民终1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贺军因与被上诉人贺林生及原审被告张国柱、刘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军,贺林生,张国柱,刘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民终15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贺军,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委托代理人张志强,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林生,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委托代理人张增曦,神木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原审被告张国柱,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陕西省神木县神。原审被告刘邦,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陕西省神木县。上诉人贺军因与被上诉人贺林生及原审被告张国柱、刘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8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贺军于2015年5月31日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贺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贺军撤回上诉,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3750元,减半收取26875元,由上诉人贺军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柳强代理审判员  张瑜代理审判员  郭瑶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冯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