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8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新兴重工(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刘迎春、蒲县山河洗煤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兴重工(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迎春,蒲县山河洗煤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869-1号原告新兴重工(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融汇大厦三层。法定代表人汪宇,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宏,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迎春。被告蒲县山河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蒲县乔家湾尚店村。法定代表人刘迎春,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喜泉,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兴重工(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迎春、蒲县山河洗煤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兴重工(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9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石攀清代理审判员 刘明洋人民陪审员 刘荣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许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