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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刑执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裴广成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裴广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信刑执字第785号罪犯裴广成,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西峡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6日作出了(2011)内刑初字第03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裴广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南刑二终字第01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至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止。宣判后,于2012年3月27日交付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三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裴广成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8日,因西峡县回车镇杜店村干部认为村民赵某家违规建房而引起纠纷,被告到现场处理此事,双方协商中发生争吵,引起被告和裴某与赵某父子互相厮打,将赵某父打伤,诱发其心脏病突发死亡。罪犯裴广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2年11月,2013年4月,2013年9月,2014年2月,2014年7月,2015年1月获得表扬6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裴广成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裴广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至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芦倩审 判 员  韩洋人民陪审员  高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