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邓法民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国月与温国娜、温国英、温国秋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月,温国娜,温国英,温国秋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邓法民初字第1335号原告:王国月,男,生于1945年11月4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王吉校。被告:温国娜,女,生于1984年8月,汉族,住邓州市。被告:温国英,女,现年39岁,汉族,住邓州市。被告:温国秋,女,现年35岁,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月与被告温国娜、温国英、温国秋为分家析产一案中,原告王国月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缓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汉岑审 判 员 张柱峰人民陪审员 丁保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君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