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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高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财保21号申请人高某某被申请人高某某申请人高某某与被申请人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某某的某某牌车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高某某所有的某某牌小轿车一辆(现扣押在某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查封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转让、买卖、抵押、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任玉莲审判员  吕修来审判员  马春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佳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