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9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班振昌、马玉先等与杨芬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振昌,马玉先,杨芬桃,赵建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涧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998-1号原告班振昌,男,194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马玉先,女,194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杨芬桃,女,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孟津县。被告赵建成,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委托代理人杨芬桃,基本信息同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涧西支公司。代表人孟庆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班振昌、马玉先与被告杨芬桃、赵建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涧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赵晓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康凌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