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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法派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丽娟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翁云鹏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丽娟,翁云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盘法派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赵丽娟,女,汉族,1944年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委托代理人:祖文敏,云南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申请人:翁云鹏,男,汉族,1968年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代理人:翁云鹤,男,汉族,1971年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申请人赵丽娟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翁云鹏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赵丽娟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母子关系,被申请人自出生就患有先天性的智力残疾,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生活不能自理,一直由父母抚养照顾。2009年4月10日经昆明市残疾联合会认定为一级智力残疾。现向法院申请,请求判决:1、宣告被申请人翁云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指定申请人赵丽娟为监护人。经审查,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申请人赵丽娟与被申请人翁云鹏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翁云鹏从出生既患有先天性智力障碍,不能自理生活,一直由申请人赵丽娟照顾日常起居。2009年4月10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向被申请人制法《残疾人证》,确定被申请人智力残疾一级。本院认为:申请人赵丽娟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翁云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翁云鹏已经被评定为智力残疾一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管理办法及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属于极重度智力残疾,IQ小于20,终身生活需要他人照料,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翁云鹏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应当为其指定监护人。现申请人愿意担任被申请人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翁云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赵丽娟担任翁云鹏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田 界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江昌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