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民初字第00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荣刚与王猛、王新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刚,王猛,王新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诉讼财产保全用)(2015)吴民初字第00938号原告王荣刚,男,1979年12月19日生,汉族,个体,住吴桥县。被告王猛,男,1987年6月17日生,汉族,无业,住吴桥县。被告王新春,男,1966年6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吴桥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光荣路一城枫景2号楼107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刚与被告王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荣刚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冀J×××××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保全金额8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荣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冀J×××××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本裁定书后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荣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