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洞民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向美云与肖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美云,肖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洞民初字第585号原告向美云,女,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笃松,男,洞口县平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克,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向美云与被告肖克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美云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美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向美云负担。审判员 肖黛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唐梅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